民主派「47人」案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13被告將自辯 審期料逾百天

香港涉及民主派47人的串谋颠复国家政权案, 有16人否认控罪 © 法广/麦燕庭

香港最大宗國安法案件的民主派「35+」初選案,有16名被告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控罪,但法庭經過 63天爭辯後,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今(9日)早裁定,全數 16名不認罪的被告表面證據成立,理由擇日頒布。當中,控辯雙方曾就「非法手段」這控罪元素展開激烈爭辯,法庭的裁定,顯示法官不接納辯方指將「無差別反對政府議案」列為「非法手段」是控罪期後才加入丶不應裁定表證成立的理據。

控方在過去多天爭議中提及的證供,法庭只拒絕接納控方要求把「共謀者原則」延伸至《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任合時間。法官聽取三天爭辯後,在上周五裁定,上述原則只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在這之前的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呈堂,即控方不能依賴相關言行所述為事實來指證各被告參與串謀犯下本案。

其後,前立法會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和黃碧雲,以及吳政亨和傳媒人何桂藍進行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控罪表證不成立,但毋須答辯。

根據控罪,被告被控在2020年7月1日至翌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去顛覆國家政權,當中,嚴重干擾丶阻撓丶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非法手段」,包括「濫用職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以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等。

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民指出,《國安法》中未有就「非法手段」作出清晰定義,港府是在案發後的2021年5月才通過修例,並於《釋義及通則條例》中新增條款,把「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港府丶使港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丶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港府列為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非法手段」,該條文並無追溯力,故二人當時否決預算案不構成「非法手段」。

不過,控方引用黎智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高等法院判詞指出,該新條文只是陳述明顯的事實,並就現行法例給出定義,沒有就《國安法》或《基本法》增加新內容。控方更質疑,「從常理而言」,被告協議以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來否決預算案為籌碼丶迫使政府妥協,何以是合法?控方續稱,「非法」是一個很闊的概念,除刑事行為外,亦包括「違憲」行為。

法官難明否決預算案後怎能不解散立法會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爭辯時補充,「非法手段」應包含具威脅使用武力的元素。其間,法官陳慶偉引述以被告身分出任控方證人的區諾軒所說指出,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後果是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但 Beel 認為,那並非必然結果,行政長官不一定解散立法會。法官李運騰加入道,若預算案不獲通過,政府或缺乏撥款運作,不明白除了解散立法會,政府還能怎樣解決這個死局?而 Beel 則回應,那就需要政治操作。

三方昨爭議後,法官今早裁定,案中16名不認罪的被告表證成立。16人中,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丶林卓廷丶梁國雄和陳志全,以及鄭達鴻丶李予信丶施德來丶柯耀林丶何啟明丶劉偉聰丶彭卓棋丶何桂藍及鄒家成會出庭自辯或邀請證人作供。至於現已解散的「醫管局員工陣線」前主席余慧明丶灣仔區議會前主席楊雪盈和無政黨人士吳政亨,三人都不打算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法官陳慶偉根據辯方估計作供所需時間,推算辯方案情料需約 39 日處理。以此計算,即使未把求情所需時間計算在內,案件審期最少需要103天,較案件預計審期90日長。

民主派47人初選案是香港最大宗的國安法案件,被告涉及民主派中的溫和派丶激進派及本土派等不同光譜人士,在2月6日開審時,多數被告已「未審先囚」兩年,當中人表示認罪,包括發起人之一的法律學者戴耀廷,他們應可按慣例享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由於被告人數眾多,高等法院借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此案。

轉載自《法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