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不可以「夥同犯罪」原則控訴不在場者觸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香港高級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圖:網絡截屏

作者: 法廣香港特約記者 麥燕庭

在2019年的香港反修例運動中,有七百多人被控最高刑罰可達十年的暴動罪,律政司認為,「夥同犯罪」原則應涵蓋「暴動」中不在現場的支持者或身處現場人士,但本地最高級的終審法院裁定,普通法下的「夥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不會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否則會與罪行中的「參與」元素混淆。有關裁決將影響多宗正在審理或押後裁決等待終院裁決的非法集結或暴動案。

終院指出,只有在現場作出或鼓勵其他人作出受禁或破壞秩序等行為,例如舉標語、叫口號等鼓勵行為,才可以「夥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入罪。終院更補充,推動、鼓勵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加以懲處,例如串謀、協助、教唆犯罪等,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終院今(4日)早頒下相關裁決,源於前年7月28日上環暴動案中被裁定無罪的湯偉雄和2016年旺角新春衝突(又名魚蛋革命)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的上訴而作出。

上訴庭曾指六類不在場的支援者等同觸犯暴動罪終院推翻

在湯偉雄的個案中,他和其妻子及一名16歲少女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滿,提出上訴,上訴庭3月時裁定律政司得值,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列舉六類「夥同犯罪」的角色,包括給予指令的「主腦」、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鼓勵或宣傳集結的網民、搜集物資及武器的後援、提醒警方行動的「哨兵」,以及接載示威者的「家長車」,即使相關人士不在現場,亦屬「共犯」。

湯偉雄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上月審理此案。當時,湯的上訴一方認為,暴動罪具集體性質,參與者須在場,有共同目的犯案,不在現場者應該無罪,「夥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律政司則爭議「夥同犯罪」原則應可涵蓋暴動中的「物資站」、「主腦」等角色,以填補現有法例的空白。當時,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已質疑,現有的從犯原則已涵蓋上述情況。

終院今早的裁決指出上訴庭的法律觀點有誤,五位終院法官均認為,不可以「共同犯案計畫」原則 (又稱「夥同犯案」)控告不在現場的人「參與暴動」。湯偉雄等三人的無罪裁定不受是次上訴結果影響。

湯偉雄案的爭議亦觸發定罪人士就當局以暴動罪控訴早於2016年的新春衝突事件,盧建民與前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等人被指在2016年旺角衝突中參與暴動,判囚7年,盧除要求終院釐清身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干犯暴動罪外,亦期望釐清「共同目的」原則是否要求控方舉證被告之間互相理解及有溝通等。終院將兩案合並處理。

終院今早裁定,控方只需指出集結者共同做出擾亂公安行為即可,毋須進一步指出集結者有其他無關的特定目的。裁決續稱,撇除「共同目的」,盧的行為已足以讓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故駁回盧就定罪裁決提出的上訴。

根據網媒《立場新聞》統計,截至今年4月底,警方在反修例運動中拘捕過萬人,在已起訴的二千二百多人中,最多人被控暴動罪,達750人,但審結案件的,只有82人,仍有668人等待審訊。

轉載自《法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