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法院論斷國籍
台灣人,您知道您的國家叫什麼名字、或應該叫什麼名字嗎?您知道您的國籍嗎?是中華民國籍、中國籍、日本籍、美國籍、台灣籍,還是根本就未入籍?二戰時台灣人全是日本籍,停戰後,1946年被強迫加入中華民國籍,1962年台裔日本人向日本法院訴求恢復其日本籍,被判敗訴。2006年林志昇等人,向美國聯邦法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訴求,擁有美國護照,歷經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最後被判決敗訴。這裡就讓我們從日美法院判決,台灣人的國籍判例,來探索台灣人應有的國籍訴求。
楊等敗訴深感遺憾
不久前,2022年1月11日東京地方法院,針對楊馥成(99歲)、林余立(92歲)和許華杞(85歲)等3人,於2019年10月所提出,要求日本政府確認,他們擁有日本國籍的訴訟作出判決。法官原義孝拒絕了他們的訴求,敗訴的裁決,讓三位原告之一,年滿99歲的楊馥成深感遺憾。
楊馥成穿梭台日中
1922年楊馥成出生於台南下營鄉下,當時他是不折不扣地擁有日本籍。其本名叫楊清福,1943年音質被派赴新加坡,加入日本軍政部的「南方派遣軍野戰貨物廠」。二戰後他選擇回歸祖國,並沒有去日本。1950年因在家中被搜到一本《我在延安十年》的書,被台灣警總逮捕,關了6年8個月。1975年到日本深造,取得日本特許大學博士學位;並於1984年獲聘到菲律賓,次年又獲中國駐菲大使館禮聘到中國。1985年結識一位滿洲「正黃旗」出身張美玲,結婚次年生了一個女兒,因為當時兩岸尚未開放,女兒無法取得台灣籍,近年才因和台灣籍女婿結婚後,成為父親是道地台灣人的「陸配」。因在中國拘留長達25年,所以在台灣的知名度不高。不過,他學有專精,是推動綠色農業活力素系列產品的專家。曾於2003年獲「聯合國第15屆國際科學與和平週」組委會,頒發「特別貢獻獎」。這次參與日本國籍訴訟,是攸關爭取日籍台灣兵補償系列活動的一環。目前生活遊走於,台灣及沖繩兩地。
台人日籍早已定奪
該案於2021年10月12日開庭後,東京地方法院於今年1月11日做出判決,駁回楊等3人的訴訟請求。東京地方法院稱,日本政府已於簽訂「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時,公開宣明放棄對台澎所有治權、產權與債權。故而判決台灣人,自1952年8月5日台北條約、或稱日華和約生效時,即已喪失日本國籍。過去東京高等法院曾於1980 年 6 月 12 日判決,案號〈校高,行政〉1977~27 ,由林金彬所提的上訴案:「要求確定他的日本國籍」,給予駁回。該判決早已被編入,日本國際法年鑑(第 25 冊、1982 年) 。這次訴訟雖然楊馥成表示仍將上訴,但可以預知其心願難以達成。除非日本和平憲法改寫、舊金山和平條約撤消,還有上述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對林金彬案判決被推翻,才有可能。這驚天動地的事,談何容易?
牴觸憲法詔敕無效
在台灣以林志昇為首的台灣民政府,及其後來所繁衍出的台灣法理研究論述社團,在其組織宣言中,都堅持日本至今仍保有台灣領土所有權,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即是復歸母國日本。其論述的基礎是,1945年4月1日本天皇詔書:「正式將日本憲法實施在日本領土福爾摩沙與澎湖,從此日本台灣地區住民由日本國民依法變成日本公民,與日本內地人民享有相同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平等公民身份,自此起,福爾摩沙與澎湖的領土,依國際法之定義,正式納入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一部份。日本天皇宣布台灣地區實施明治憲法,讓台灣人擁有參戰權和參政權。從那時起,依照萬國公法台灣已經變成日本天皇領土,日本天皇不只有管轄權 (殖民地) 也開始擁有台灣主權。」該論述最大的盲點就是,既然日本政府已在舊金山和約中,宣布放棄台澎領土產權,哪裡還保有台灣領土所有權呢?在日本和平憲法中第88條明指「皇室的一切財產屬於國家。皇室的一切費用必須列入預算,經國會決議通過。」既然日本天皇都不擁有任何國家之財產,哪裡還能擁有海外領土主權呢?日本政府是受全體日本人民之託而存在,這是和平憲法的基本精神。凡與此抵觸的任何法律 、法令和詔敕 ,均屬無效。
舊金山和約國際法則
嚴格地說,日本應該已經不再擁有台灣的領土所有權,但卻還擁有台灣的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只宣布放棄台澎的治權、產權和債權,並沒有指定將主權轉移給任何收受者。所以等到哪天,決定誰是台灣的主權者後,仍必須由日本政府簽署轉移確認手續。或許有些人說,沒有必要那麼麻煩;只要拳頭大的,說了就算數。話雖如此,強者可以改變世界秩序;但畢竟到現在,還沒有任何足以否決,舊金山和平條約的霸權出現。國際社會秩序,仍然必須由現行的國際法則來維繫。
強行改籍國際戰犯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台灣人的國籍當然是日本籍;但停戰後,中華民國行政院在回應,其派駐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的請求時,於1946年1月12日下令,將時被軍事佔領台灣人國籍,強行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這屬非法的戰犯行為。因為在和平條約簽訂前,戰勝國不得強行改變佔領地人民的國籍,及強迫他們效忠佔領者。所以,當時由陳儀所發佈,強行更改台灣人國籍的命令,當然明顯違犯國際法理,也即刻遭受到國際社會的抗議和反對。
台人今日尚無國籍
2006年由林志昇領銜,發起的林訴美案,其主要訴求,就是台灣人在二戰後國籍混亂,拿著中華民國護照,在國際社會旅遊時到處碰壁。既然,美國是舊金山和約所授權,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就應該比照美西戰爭後,所簽訂的巴黎和約,認同波多黎各人為美國國民,給予美國護照,來認同台灣人,也同樣發行美國護照給台灣人。訴訟結果,2008年3月18日美國聯邦哥倫比亞地方法院、蘿絲美莉柯祐法官,Judge Rosemary M. Collyer於判決書中指出:「原告基本上是,近 60 年來沒有國籍者。台灣所收到最後一次,有關國際地位的明確聲明,就是1945年,麥克阿瑟的第一號將軍令,十分明確地對台灣權威表述。原告希望在世界上,自己有被認定的正常地位,這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然而原告至今仍處於國際困境,並不是因為他們被美國,或世界其他國家所忽視。」
台灣主權政治議題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哥倫比亞區巡迴法庭、巡迴法官布朗,在判決書中指出:「美國與中國在過去六十年的喧囂動盪,徒陷台灣住民於政治煉獄,此期間台灣人民一直生活在,國際社會毫無一致認知的政府。務實言之,這意味著他們在國際社會中,沒有確定的地位,而這已嚴重影響人民的日常生活。這種延續性的模糊,驅使上訴人試圖具體界定他們的國民身份和個人的權利。起初,個別上訴人要求適度救濟:他們要求護照。更具體地說,他們希望得到國際承認的護照。然而,現在上訴人提出更多的要求;他們希望成為美國國民,享有相關的權利和基本人權,包括美國護照。要認定上訴人的國籍,就必須涉入美國外交政策這個有爭議的領域,來解決這一個行政部門故意不予理睬超過六十年的問題:誰對台灣行使主權。這是我們無法做到的。因為政治議題原則,阻止審理上訴人的要求,由於缺乏對訴訟事項的管轄權,地方法院在別無選擇下,只能駁回上訴人的投訴。因此,我們給予確認。」
林訴美案高院否決
2009年7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受理林案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filed;2009年8月3日美國政府宣布放棄回應訴訟案的權利 Waiver of Right of respondent United States to respond filed;2009年8月5日發文給9月29日的院會Distributed for Conference of September 29, 2009;2009年10月5日 上訴最高法院案被否決 Petition Denied。
美日法院否定國籍
經過台裔日本人(林金彬案)、台籍日本人(楊馥成案)、台籍中(華民)國人(林志昇案)等日日美三次法院的訴訟判決,法理已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台灣人國籍確實身份至今未明。日本法院清清楚楚地告訴我們,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已於1952年8月5日台北條約生效日,遭到撤消喪失。台灣人依法理力爭的美國國籍,聯邦法院說那是政治議題,不是法院能夠定奪。國民黨藍營人士說,台灣人都屬於中華民國籍,但聯合國2758決議,已把中華民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台灣人當然不會屬於中國籍。民進黨綠營人士說,台灣人當然屬於台灣籍;但可笑的是,它的護照卻清楚地寫著,ROC Taiwan中華民國台灣。然而當今世上,卻沒有一個被註冊為,中華民國台灣、或台灣的國家。
仔細思量台人國籍
2022年2月1日,台灣社會即將放春節年假,在飯飽酒足迎新賀歲之餘,或許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好好地檢視,今日台灣人所擁有的,究竟是中國籍、中華民國籍、中華民國台灣籍、或根本就是未入籍?果真如此,那要如何盤算,規劃台灣人應該擁有什麼國籍,或應該屬於什麼國籍?日本籍、美國籍、中國籍,或是有待建構的台灣籍呢?
國際年鑑細說判決
下列請參閱:東京高等法院,於1980 年6月12日,判決台灣住民國籍被撤銷的全文。https://www.taiwanbasic.com/insular/tokyo-1980.htm
轉載自台灣《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