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惡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由立法會以89:0於3月19日三讀通過,3月23日起實施,較原定進度快。習近平吩咐丁薛祥,下達「盡快完成」四字最高指示。全部香港高官和議員,速離北京兩會,飛奔回港辦事,橡皮圖章表忠,交足忙碌戲碼,呈獻紅朝惡法。
明明有了港版國安法、篡改了選舉制度、激活(啟動)了港英時代煽動意圖罪、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等惡法,而且特區政府也已經全面鎮壓公民反抗、瓦解民間組織、標榜由治及興、唱好盛事經濟,為甚麼中國還要速立23條惡法?急甚麼?
一是盡快實現中共溶解香港三階段策略中的第二階段(國安法只是第一階段,封關、斷網、社會信用制度是第三階段),把香港視為西藏、新疆之類帝國邊陲加以馴服改造,編織一個更嚴密的羅網,強制服膺紅朝淫威,徹底改造香港,完成征服台灣和全球之前的滅港前哨戰。
二是避免任何香港反抗力量復萌,以垂範中國民間社會,尤其是在目前中國經濟衰退崩潰的困局下,中共亟需防範多發民變。張家港突襲、新華門衝擊、工潮、欠薪、失業、地方債、橫徵暴斂,歷歷在目,形勢相當嚴峻。
三是彰顯中共肌肉,順勢轉移焦點,防範習近平身邊的當權派,趁機發動兵變或政變。
四是趁國際社會仍然瀰漫綏靖風潮(目前講多於做,表裏未必如一)、川普尚未再次成為美國總統之際,炮製既定事實,試探各方反應,增加談判籌碼,有利稱霸世界。
歸根結柢,從中共角度看,這次進一步「強暴」香港,始終是為了鞏固和擴張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權力。
現在我們來看看香港23條惡法。新增七類犯罪:叛國及非法操練、叛亂及煽惑意圖、國家秘密、間諜、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活動、境外干預、披露國安案件人員資料。各罪刑罰相當重,一般都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達終身監禁。控罪元素(構成要件)相當模糊含混不清,基本上任由控方及法院解釋。禁令密度比國安法更高。不設陪審團,全用「國家安全指定法官」,與納粹德國的特別法庭制度相若。覊押為原則,保釋為例外。
幾乎全部條文都有一定程度的域外效力,例如台灣某公司或銀行只要有任何業務地點在香港,縱使該公司或銀行在台灣,惡法完全適用。部分條文更具全面域外效力,包括涉及國家秘密、間諜的犯罪。任何人在任何地方犯這些罪,都會受到惡法的長臂管轄,直接踐踏台灣及各國主權。
更值得注意的是,這部惡法即將促使港英時代殘餘的刑事程序公義蕩然無存。
一、警察及國安法官可以批准延長拘捕後扣留嫌犯的時間,從目前48小時(2天)加至16天(中國的行政拘留也僅15天)。
二、禁止被捕者在48小時內諮詢特定律師,或者限定只可諮詢特定律師。那48小時猶如黑洞,酷刑折磨在中國司空見慣。
三、即使例外地准許保釋,當局也有權發出行動限制令,無限期限制居住(軟禁)及禁止聯絡特定人士,甚至禁止出境。如果一直沒有起訴,被拘捕的人一輩子就像活在香港這座大監獄。昔日的周庭、現在的富察,就是面對這類處境。
四、原則上不准減刑、假釋、覆核刑期,除非懲教署署長恩准(基本上不會發生)。同時明示此禁令適用於以前、現在、未來所有在囚人士,直接衝擊目前還在獄中的唐英傑、蘋果案及47人初案等被告的預期出獄時間,實際上等於變相加刑。我更擔心,除非在囚人士願意拍攝認罪影片、檢舉告密他人以立功,否則根本無法出獄。
五、只要某人被指定為「潛逃者」,他會被沒收護照、取消營業資格、專業執照、董事資格。
六、香港警察或國安人員,有權無需手令或證據,隨時入屋搜索。
七、特區政府有權以國家安全為名義,對任何業務、組織或企業發出禁令,即時生效。
這些規定都是2020年國安法沒有規定的。從今以後,香港徹底變成人權地獄。
香港「23條惡法」提前上路,中共將正式進入徹底改造香港階段。(美聯社)
至於這部惡法有多嚴峻?我舉十個例子跟大家說明。請記得,任何國籍人士身處香港從事以下行為,或者在香港有任何營業地點(不論是否已經設立公司)的境外實體,或者具有香港居民資格的任何國籍人士,在香港以外從事下列行為,全部違法,刑罰嚴重。
1. 閣下在任何地方藏有香港蘋果日報、台灣或外國的反共抗中文章、報刊、雜誌、書籍,無合理辯解:3年有期徒刑。
2. 閣下在香港打開手機,當局發現有煽動文字、影片、照片、應用程式,無合理辯解:3年有期徒刑;發現有國家秘密(甚麼是國家秘密,本身就是一個秘密):5年有期徒刑;離開香港時發現有國家秘密,7年有期徒刑。舉個例子,如果閣下手機有「韓國瑜同香港中聯辦主任見面真可惡」文字,被別人檢舉,在香港被捕,那麼請閣下準備坐牢3年。
3. 閣下來自香港,已經入籍台灣,成為台灣國民,在台灣服兵役:5年有期徒刑。在台灣或美國練習打靶、加入美國海軍陸戰隊之類,同上。
4. 閣下到香港旅遊,在香港銅鑼灣鵝頸橋付費「打小人」,針對涉及中國或香港的任何政治人物:7年有期徒刑。
5. 閣下勾結境外勢力,發佈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當然由中共定義),罔顧中國國安,亦即發布所謂「假新聞」,例如說中國青年失業率其實是接近50%,那就很可能被中國稱為「假新聞」:10年有期徒刑。所有在香港有記者或據點的台灣傳媒機構都要注意了。何謂「誤導」,惡法刪除了定義。
6. 閣下「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14年有期徒刑;參與受禁組織及「影子組織」活動:10年有期徒刑;容許受禁組織及「影子組織」在處所集會:7年有期徒刑。請不要問我如何解釋這些名詞。當權者說你是就是,說你不是就不是。
7. 閣下出租或出借房屋給潛逃者,或者提供資金或資產給潛逃者,或者同潛逃者合資或合夥:7年有期徒刑。
8. 閣下參加或支援(包括捐款)境外情報組織,可能包括國際特赦組織等任由當權者認定的組織:14年有期徒刑。樂施會、宣明會、無國界記者、無國界醫生、各國大小基金會、智庫等,是否境外情報組織,任由當權者認定。
9. 閣下是神父、修女或牧師,或者為人父母、子女、朋友,聽完叛國者(信徒、兒女、父母、朋友)告解,隱匿叛國,知情不報:14年有期徒刑。
10. 閣下「滋擾」國安人員或其家人,導致對方驚恐或困擾,造成「心理傷害」,擔心安全或財產:10年有期徒刑。換言之,如果他們不開心,就囚禁閣下10年。
上述只是舉例。如要窮盡說明,恐怕不是這篇文章可以涵蓋的。但如果閣下認為這些都不是問題,香港非常安全,由治及興,盛事處處,日夜繽紛,甚至比台灣或美國更安全,值得加碼投資,值得安居樂業,上述一切只是我的悲觀幻想,那麼我勸閣下沒有必要看下去,也勸閣下病向淺中醫,不要拖累身邊的人。
更離譜的是,經過香港立法會審議的23條惡法,奴才紛紛表忠,加碼專政內容。一、任何人(包括法官)必須尊重和執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任何判斷和決定,亦即國安案件的「虛假審判」完全公開赤裸,不再遮遮掩掩,讓香港司法機關實際上完全變成中共政法委的禁臠。二、在這部惡法的法定罪刑之外,行政長官有權隨時發布行政指令,頒布附屬法例,說你違法就違法,說你適合「送中」就用國安法。三、惡法規定的「公職人員」,任由當權者隨時指定,擴張適用對象。
由於香港23條惡法即將實施,基本上無力逆轉,美國及自由民主世界正在研擬對香港及中國的反制措施。
美國參眾兩院議員、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致函國務卿布林肯,要求關注香港23條惡法即將實施,並進一步侵害人權自由的事實。美國駐中國大使伯恩斯(Nicholas Burns)表示嚴重關切,留意事態發展,關注人權自由。先前他更低調訪問香港,會見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梅儒瑞(Gregory May)(官)、美國商會(產)、芝加哥大學香港分校(學)、外國記者會(媒體)、M+博物館(文化)。我相信美國政府正在蒐集由下至上各領域的寶貴意見,研擬美國對香港及中國的政策轉變。
到頭來,制裁相關香港官員和議員可能已經比較次要。兩個可能出現的重要轉折是:取消中國及香港的最惠國待遇、取消美元與港幣的自由兌換制度。這些做法事實上都符合自由國家的根本利益。一旦本屆或(較有可能)下屆美國總統開始推動,香港可能回到比古代漁村時代更悲慘的紅朝奴隸時代,徹底被中共紅潮淹沒,令人不捨及痛心。
台灣應如何自處?跟隨美國及自由民主世界的步伐!不僅只是熱議禁止中資抖音,也宜積極主動全盤檢討對待中國和香港的整體政策。中配定居六減四、境外不在籍投票、金門案亂內媚共,都是逆勢而行的分化內耗,完全配合中共利益,台灣社會必須全力抵制。另一方面,台灣也要對香港及中國局勢有更清晰、更真確的理解。非必要不要到中國、香港、澳門,盡快抽身脫產,減免各類不必要的接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的敵國,不是同自由民主國家平等的外國。對待敵國,政策應該從緊,不應從寬。
香港即將進一步淪陷,令人萬分痛心。台灣必須汲取香港的經驗和教訓,強化國防、民防、心防,守護家園,捍衛主權,不要接受綏靖主義、投降主義的誘惑。此外,在目前台灣政府已經把所有官員撤出香港的前提下,對於香港政治流亡者到達台灣後的人道關懷和政策配套,應更透明清晰,持續推展落實。這些都是我個人的建議,但願早日成真。
※作者為政治評論人
轉載自《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