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語:李遜的文章:文革的「權利錯位」,導致社會瀕臨解體。文革歷史,如何觀察?如何評判?統治者與百姓總是從自己角度去觀察與評判……。民間文革研究者李遜,試圖把:國家權力結構,意識形態運動,群眾參與,個體命運,放在同一個分析框架中觀察,及從人民與統治者的立場,各個時期演變過程,歷史的分析、解剖、評說與批判……
寫在文革發動六十周年之際……
觀察近年的網絡,似乎出現一股「覆古」情緒:許多從未經歷過那個時代的青年,以近乎浪漫的想象重塑文革。他們搜集文革人物的照片、講話與視頻,在X等網絡平台上分享;他們「重走文革路」,打卡文革人物當年的活動軌跡。在這些想象中,文革往往被視為一個可以直接行使各種權利的時代。
但是,如果仔細閱讀他們的表達,會覺得這樣的關註與其說是對歷史的探知,不如說更是現實焦慮,是對現實中權利受限的反彈。這些年輕人痛恨當下貪腐橫行,不滿權貴對資源壟斷造成的貧富差距與身份固化,更反感日益收縮的言論空間。在這樣的情緒中,文革被想象為一個可以「大字報反官僚」、可以「自由辦報、結社、遊行」的時代。在這樣的敘事中,文革似乎成了一場以底層動員實現社會公平的運動。
與此相對應,一部分造反派也不願否定自己的造反經歷。他們認為自己當年的造反,正是行使公民的正常權利以反對官僚主義與幹部特權。
與這些肯定文革評價相反的,是絕大多數親歷者的直接感受:文革是一場血腥而荒誕的浩劫,必須徹底否定。這是那一代人的共同經歷,更是他們的普遍共識。
但是,對於什麽是「浩劫」,官方與民間的感受並不相同。民間感受的是文革在社會生活層面和人性方面造成的浩劫。而官方感受的則是權力被顛覆的浩劫。官方的認知並非始於文革之後,而是根植於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對「權利約束權力」一貫高度戒備。對他們而言,一方面,文革是執政黨犯下的嚴重錯誤,不能被多提,因為會影響執政權力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幹部權力在運動中遭到大規模批鬥的現象絕不允許重演。在這種雙重戒備下,這段歷史越來越模糊,在共和國史的敘述中幾近缺席。不但有關文革的回憶與學術研究在國內長期難以正常出版傳播,甚至在互聯網上對「文革」檢索也受限制。於是文革或者幾乎不被了解,或者被各種想象填充。歷史就這樣被反歷史虛無主義虛無,從而構成了當下文革的真相缺位與想象堆積的雙重虛無。
而對於「徹底否定文革」,官方與民間的認知也不相同。民間所要否定的是不受約束的權力本身,每當權力擴張壓抑權利,民間就會感覺「文革再現」。而官方的否定,則往往表現為對憲法保障權利的戒備和削弱,並恢覆和強化幹部在文革中被沖擊的特權。於是,每當現實中出現對官僚的批評,要求保障權利或法治參與,尤其要求兌現憲法權利,便會被指為「動亂」「失序」乃至「文革覆辟」。這套話語缺少對制度缺失與權力放縱的反思,卻更多對公民權利的警惕與限制。
這些彼此對立的話語,實質關系到如何看待文革,也即對憲法權利運用的解釋:何種運用屬於正常的行使,何種運用則成為非常。「正常」與「非常」的參照又是什麽?這使我想起金大陸關於上海文革的著作《非常與正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出版)。本文借用這一書名,略作改動作為題目,試圖從權利角度,重新審視文革前看似穩定的正常秩序中所包含的非常狀態,以及文革中看似混亂的非常之中被扭曲釋放的正常訴求。通過對權利錯位的分析,以及「正常」與「非常」的倒置,努力走出歷史的雙重虛無。
一、非常中的正常——被非常釋放的正常權利
1,久違的權利
文革中的社會秩序看似極端「非常」:山頭林立的群眾組織、多如牛毛的群眾小報、免費的大串聯、隨處可見的街頭集會與批鬥會,無不呈現一片混亂。社會秩序被打亂,各級領導和各界權威被打倒,評判革命行動的標準被顛覆。這一切持續沖擊著1949年以來中共黨和政府對社會的強力控制,顯得極不正常。
然而,若從公民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大字報、群眾組織、群眾小報、大串聯以及各類批判大會,這些被視為「非常」的現象,似乎都可以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各種公民自由中找到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些本應屬於正常秩序卻長期缺席的公民自由,在文革初期以扭曲的形式出現。
因此,文革初期的「非常」既是秩序的崩塌,也使人以為久違的憲法權利在現實中得以兌現。
◇ 大字報——言論自由的大赦
1966年6月1日,《人民日報》刊登聶元梓的大字報。這是中共執政以來媒體第一次公開發表批判中共高級幹部的文章,而且直接點名並改組北京的高層領導。在此之前的歷次政治運動中,批判均由上級定調布置,未經允許不得公開批評黨的領導尤其高層。底層群眾只能跟隨黨的決策,聲討既定對象。
隨後,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十六條」)公布,允許群眾「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毛澤東給剛成立的紅衛兵回信,對他們「造反有理」的口號明確表示「我支持你們」。
這一系列變化,打破了既有的「正常」秩序和運動規則。文革之前,批評幹部必須十分謹慎,因為幹部代表黨,批評某個幹部,往往會被視為對執政黨的不滿。「十六條」的公布,使對各級幹部的批評,轉化為「造反有理」的革命行為。
1949年以後,執政黨不斷發動政治運動,每一次運動,都是對政治身份的新一輪劃分。劃分標準和權力掌握在各級幹部手中,決定誰是依靠對象,誰是打擊對象。文革則由底層群眾評定幹部,決定哪些是「革命幹部」,哪些應被批判,哪些可以被「解放」。
這一改變,使幹部的評判權,轉為造反名義對當權派的批判。長期被壓抑的言論自由,由此在「投入運動」的名義下獲得合法性。以往由幹部壟斷的話語權受到沖擊,久違的言論自由被突然放開。人們可以自由地批評黨的各級幹部。這是文革初期最具標志性的政治變化之一。
◇ 群眾組織——結社自由的突破
在「造反有理」的旗號下,其他久違的自由也相繼放開,其中最重要的是結社自由。毛澤東對紅衛兵的支持,突破了十七年對結社的嚴格限制。在此之前,哪怕朋友之間來往稍密,也可能被視為「小集團」,甚至「反革命小集團」,輕則批判,重則判刑。執政者本身起源於秘密組織,深知組織的力量,因此長期不允許任何體制外的民間團體存在,以防止公民在組織狀態下形成對抗的力量。
這一格局,隨著紅衛兵組織的出現而改變。紅衛兵成立之初,遭到學校和工作組的強烈反對。若無毛澤東支持,很可能像以往所有自發團體一樣被取締。紅衛兵組織興起的意義在於,它以體制外組織的形式,打破了長期存在的結社禁區。此後,學生組織迅速發展,工人群體也接著仿效。
1966年11月,上海工人造反派組織「工總司」成立。協助籌備的北京紅衛兵在會上援引憲法,強調「這個組織是符合憲法的」。但中共上海市委卻認為「工總司」非法,拒絕承認其合法性。最終是毛澤東的認可,才使「工總司」獲得存在的權利。然而,這種權利並非來自制度性的保障,而是源於領袖的恩準。
「工總司」的成立,打破了不得成立全市性跨行業組織的限制,成為繼紅衛兵之後改變文革格局的重要力量。毛澤東對「工總司」的明確支持,是繼支持紅衛兵之後對群眾組織的再次肯定。此後,工人組織在全國範圍內迅速增長,形成1949年以來結社自由少有的一次松動。
◇ 大串聯——自由流動的放開
伴隨著結社自由的放開,是全國範圍的大串聯。在此之前,人員流動受到嚴格控制,就業由國家統一分配,個人不能自主選擇工作。一旦被分配進某一單位,便長期隸屬於凝固的人事體系及幹部管控之下。這使得批評本單位本地區的幹部風險很大,必須十分謹慎。
大串聯打破了封閉的人事與地域控制,使一些本地難以發聲的造反派得以借助各級黨委奈何不得的外來力量,沖擊本地區本單位的既有秩序。用毛澤東的說法,就是讓各地造反派聯合起來。
這種流動的放開,很快轉化為跨地區的政治交流,並進一步直接介入各地運動。大串聯是一場大規模的人員動員。數百萬紅衛兵在短時間內遍及全國,打破城鄉、地區與單位之間嚴格的人事管控,各地文革運動由此相互聯動,原本相對封閉的地方政治格局不斷受到外來沖擊。各省市黨委在這樣的沖擊中相繼被打倒。
◇ 群眾小報——新聞自由的顯現
群眾組織一經形成,往往伴隨著輿論表達需求。然而在文革前,民間新聞空間已基本消失。1949年前的上海曾是中國新聞業最發達的城市,執政黨1949年後通過接管私營報業、停刊外國報紙、建立黨報體系,形成高度統一的輿論格局,民間新聞自由不覆存在。
文革小報的出現,最初並非來自造反派,而是與各省市委關系密切的保守派紅衛兵首先突破。上海第一張文革小報,是保守派紅衛兵的報紙。內容以響應黨中央號召、執行本地黨委部署為主。雖然延續「聽黨指揮」的話語模式,但畢竟在上海地區開民間辦報之先。群眾組織自主管理、自行編輯。造反派崛起後也提出辦報要求。各級黨委雖不情願,但在已有保守派報紙先例的情況下,不得不同意。於是各種小報如雨後春筍般迅速發展。最初只是號稱全市性的組織編有小報,不久,就連掛在市級組織之下的二級、三級組織也出版小報。
這些小報的內容不受各級黨委控制,主要刊登對「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批判,控訴和揭發各級黨委,報道本組織活動及各地文革動態,表達對各種事件或各級幹部的立場。高度統一、嚴格審查的輿論控制被打破,新聞與言論由此以非制度的方式非常出現。
◇ 集會與遊行——集會自由的解禁
文革前,憲法賦予的集會與示威自由幾乎完全被官方動員取代。所有集會和遊行均由黨和政府統一組織,主題多為外交抗議或擁護中央決策,群眾只是被動參與,呼喊上面統一規定的口號。
隨著市委權威下降,集會與遊行逐漸轉為群眾自發組織。1966年8月「十六條」公布後,上海市委組織了最後一次官方主導的大型慶祝擁護集會。此後,群眾組織自行組織的辯論會、控訴會、批鬥會、組織成立大會等迅速興起,規模不斷擴大。從最初的單位會議,發展到全市性的集會。群眾得以在這樣的集會上直接表達政治訴求,打破了長期由官方壟斷的政治動員方式。
2,扭曲的權利
但是,如果進一步審視上述這些被解禁的自由,就會發現,這些「自由」並非現代法治意義上的憲法權利,而是文革的政治動員手段,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短暫失控,有著時間上的臨時性、政治上的依附性以及行為上的暴力性。權利由此表現為多重扭曲。
它們雖然打破了文革前十七年對社會的嚴格管控,但只是在文革中權力更集中於毛澤東等少數個人的體制下,為動員群眾圍繞既定政治目標而臨時開啟的行動空間。只是由權力放開、亦可隨時收回的定向「自由」,並非穩定的公民權利體系。
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和權利,本應受到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應當普遍適用於全體公民,不因政治身份等因素而異。其行使應有邊界,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權利。應有制度化依托,具有穩定性與可持續性;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法院、政府等制度機構獲得保障。
但是,在文革缺乏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等方面的相關法律規範與責任約束的情況下,這些本應屬於正常範疇的權利,很快滑向被濫用的「非常」,無序擴張。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甚至危及基本的人身安全。權利的放開演變為對他人權利的侵犯。這是第一重扭曲。
其次,這些看似開放的自由,依然受制於文革前形成的思想禁錮與體制限制,運動始終沿著階級鬥爭邏輯展開。能否行使這些自由,取決於政治身份與政治立場,而非公民資格本身。這是第二重扭曲。
最後,文革中的規則只是毛澤東的權力與意志,而非制度與法律。民眾的權利只能服從毛澤東的需要和指向,對權力只能進行定向批判,並不具有獨立性。權利被選擇性利用,最終受制於權力。於是,權利不再是制約權力的方式,而成為權力的附庸與政治鬥爭的工具。這是第三重扭曲。
◇ 失序的大字報與小報
文革中的大字報與群眾小報,雖在形式上打破官方的長期輿論壟斷,普通群眾得以臧否時事,參與信息傳播,但言論方向始終受到嚴格限定。而且,由於缺乏法律規範與責任約束,大字報和小報淪為派性與政治鬥爭的工具。
大字報和小報只許攻擊被允許攻擊的對象,不能觸及決策源頭,更不能質疑最高權威。凡不符合文革話語的言論,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反革命而遭打壓,報刊隨即被查封。文革中曾出現突破主流話語試圖表達異見的異端思潮,例如上海中學生組織「中串會」的《一切為了九大》,當事者都遭人身迫害甚至關押。
在階級鬥爭的政治思維下,辦小報的權利只向被認定為「革命群眾」的部分人開放。即使同屬於「群眾」的保守派,因被認為對文革的態度不「革命」,創辦刊物的權利也可能隨時被取消。被劃入「革命對象」的地富反壞右等群體,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大字報更是「革命群眾」的專屬工具,可以不受事實約束,甚至人身攻擊。而被劃為「地富反壞右」等對象的人群,連基本辯護權也一並喪失,無權通過大字報或小報自我辯解。即使有人試圖為文革前的處分或歷次政治運動中的定性提出申訴,也往往被指為「刮平反風」「妄圖覆辟」而再次遭打壓批鬥。
不少大字報和小報對信息來源缺乏認真核實。在批判幹部、攻擊對立組織時,常常捕風捉影,誇大其詞、人身攻擊、謾罵侮辱,甚至編造謠言,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與後果。大量群眾小報熱衷刊登未經證實的「小道消息」,更使其難以具備報刊應有的可信度。
即使在小報的鼎盛時期,主導輿論方向的仍然是官方媒體《人民日報》《解放軍報》和《紅旗》雜志(即「兩報一刊」)。小報緊跟「兩報一刊」定調,不能超出一步。在批判他們認為的走資派或反動權威時,也往往直接套用政治話語。「兩報一刊」就是評判標準,毛澤東的話更是絕對真理。而被「兩報一刊」轉載,也為許多小報津津樂道,引以為榮。小報在這種約束下,延續文革前「新聞即宣傳」邏輯,並未形成獨立的新聞判斷。
大字報與小報迅速卷入派性爭鬥。不同群眾組織分歧難容,開足版面連篇發文,互相攻擊,揭老底、算總賬。甚至有些小報的創刊,本身就是為了挑起或參與罵戰。配以大字報、大標語,以爭奪話語權與評判權。大量資源被濫用於派性的無謂爭鬥。
小報在制度與資源上依附於體制。紙張、印刷和經費全由當局提供,無需承擔任何經濟成本。既然無需自掏經費,也就缺乏經濟對辦報質量的約束。
正常社會中的言論與新聞自由,不僅意味著表達,也包括表達異見和批評權力;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遵循真實性與公共責任原則。由此,文革中的大字報與小報,呈現出一種雙重的「非常」:一方面,打破了長期封閉的輿論狀態;另一方面,又迅速淪為政治清算與派性鬥爭的工具。言論自由的權利並不取決於內容本身,而取決於是否符合文革既定的政治話語。結果造成權利反過來壓制權利,一部分人的言論自由,被用來剝奪或打壓另一部分人的表達自由,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控制。
◇ 傳播動亂的大串聯
遷徙自由本應是個體基於生活、學習或職業發展的自主選擇,由個人承擔費用並對後果負責。大串聯卻將這一原本屬於私人領域的行動,轉化為國家統一調度、由國家財政負擔的政治動員。交通工具和接待站由行政系統集中配置。數以百萬計的學生無需車票船票、無需自理食宿,湧往各地,簡直就是一場全國性的免費旅遊。在物質極度匱乏的年代,這種政府承擔成本的跨省流動,消耗了大量公共資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交通運輸與國民經濟。
從大串聯開始,文革動亂迅速向全國蔓延。地方政府幾乎無法問責或抵制這幫外來的革命使者。在上海,來自北京的紅衛兵為上海市民樹立了沖擊地方黨委的榜樣,直接催生了上海工人造反派組織「工總司」。
然而,這種遷徙的放開,主要限於學生,而且只是臨時。既是政治動員的手段,又成為動亂擴散的渠道,卻並未改變遷徙自由受限的基本格局。因為遷徙自由的根本障礙——戶籍制度,並未松動。城鄉居民在居住與就業上的選擇,仍受到嚴格限制。
◇ 山頭林立的群眾組織
文革中各類群眾組織迅速湧現。觀點相近者甚至一人都可以成立組織,打破文革前不許結社的禁令,卻並未伴隨任何制度規範。從組織管理到財務管理,均呈現明顯混亂。
群眾組織只能響應文革的政治要求,不能提出真正屬於自己權益的訴求。體制外的臨時工、合同工、外包工的組織「紅色工人」,要求享有與國有企業職工相同的工資與福利保障,被指為「經濟主義組織」遭到取締。
許多群眾組織關系緊張,缺乏共存意識,稍有分歧便相互攻擊,動輒宣布對方「非法」,暴力沖砸,不共戴天。在非友即敵的對立格局下,派性沖突不斷升級,部分地區甚至發展為使用槍炮的武鬥。長期的鬥爭教育,使人只知堅持立場,不知協商與妥協。一旦失去上級權威的調停,沖突難以收拾。
許多群眾組織權力越界,代行原本屬於國家政權機構的權力。幾個甚至一個組織就可以宣布「奪權」,撤換政府官員,無需任何審批程序。部分群眾組織甚至代行治安權力,以「群眾專政」名義實施暴力。抓人無手續,關押無期限,刑訊逼供時有發生;隨意抄家、關押、審訊,無需任何法律授權。更有造反隊代行司法職能,不經立案、審查、起訴等程序,自行開會判決「反革命」罪名及徒刑期。湖南、廣西等地甚至以革命名義對「地富反壞右」大規模集體屠殺。
群眾組織成立門檻極低,無需向當局報備。即便有組織去登記,也多為了申請經費和物資。組織結構混亂,成員人數和下屬組織不登記造冊,甚至普遍虛報,許多組織號稱「幾十萬人」,實際不過幾千甚至幾百人。
群眾組織的存在條件仍以政治身份與政治立場為前提。凡被視為「保守」或「不革命」的組織,都沒有存在權利,文革對象更是無權成立組織。
群眾組織的活動經費與物資完全依賴體制而非自籌。組織領導成員無需上班,職業革命,卻照樣可以在自己的工作單位領工資,毫無經濟收入約束。各組織爭相索要自行車、摩托車、油印機、紙張和食品以及活動經費,彼此攀比,造成嚴重浪費。此外,造反組織還普遍任意占用民宅作為辦公場所。
群眾組織本應是結社權利的體現,但在文革中,組織的合法性並不是來自法律,而取決於是否得到某一政治力量的認可。本該保障的權利無法實現,本應有規範之處卻缺乏規範,本應由國家依照法律行使的權力卻被群眾組織濫用。這些名為行使權利實為濫用權利的現象,是文革中權利被扭曲的又一表現。
◇ 政治表演的集會
文革初期,各類群眾組織紛紛舉行集會,大多是組織的成立大會、奪權大會,或各種批判大會。看似群眾自發,實則只是追隨文革決策的表演。許多組織的成立大會往往聲勢很大,又發宣言又發報刊。但內容只是空洞地重覆文革口號,並非完整意義上的公民表達。
批鬥大會主要對象是「走資派」、「地富反壞右」,以及對立組織的「壞頭頭」。許多批鬥會上,被批鬥者被強迫下跪、戴高帽、掛黑牌、坐「噴氣式飛機」,人格侮辱加人身侵犯的拳打腳踢,顯示出集會的暴力性。
隨著文革局勢逐漸被造反派掌控,集會的功能很快由批判轉向表態。各組織競相借集會表達對文革的忠誠,擴大影響,爭奪政治話語權,以爭取在權力重組中占據位置。
1967年「一月革命」後,許多集會實際由新成立的「革命委員會」組織,電視轉播,配發專刊。這種高度組織化的「群眾集會」,已不再是自發表達,更像文革政權意志的延伸和新的政治動員方式。
這種無休止的集會,也對社會生活造成直接幹擾。公共廣場、體育場乃至交通幹道被無休止占用,公交線路被迫改道,城市運行受到嚴重影響。
文革中的集會,表面上打破了官辦集會的封閉;實際上,又回到了另一種形式的操控。從自發集會,到政治表演與暴力,最後回到權力動員。這既是權利在「非常」狀態中的釋放,也是權利在缺乏制度約束下的擴張,最終構成權利扭曲的又一表現。
二、正常中的非常——非常的回歸與常態化
3,短暫的權利
「一月革命」後,文革政權建立,秩序開始重建。文革話語也隨之變化:從「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打倒走資派」,轉向「大聯合」、「批判派性」、「反對山頭主義」等口號,要求造反派整頓自身。此時文革高潮已過,1967年至1968年,文革初期短暫釋放出的政治能量,開始被逐步收回,並重新納入既有秩序。
文革初期出現的言論、結社、出版、遷徙與集會空間,並沒有轉化為穩定的制度性常態。這些權利被釋放的「非常」狀態,未能取代憲法權利不予落實的「正常」結構。恰恰相反:1949年以來形成的體制性「正常」,在文革中始終沒有被真正打破。加上混亂的「非常」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國民經濟,這些權利被重新納入控制。
本應在正常秩序中存在的憲法權利,只能在非常秩序中短暫出現。它們的出現與消失,不取決於公民資格與制度保障,而取決於權力的需要與指向,最終重新回到憲法權利未能制度化的「正常」。顯示文革中一度出現的這些「權利」,只是權力賜予的許可,而非憲法保護的公民天然權利。這是文革中權利錯位與體制悖論的根本原因。
◇ 大聯合下的「削藩」
文革中學生組織是1966年8月被北京紅衛兵突破的,而職工群眾組織1966年11月由「工總司」突破。但僅僅不到一年,1967年3月,毛澤東便讓《人民日報》刊發文章提出「大聯合」。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成立後的第一個文件,也是立即要求「歸口」聯合。這不是群眾組織的發展,而是結束。名為聯合,實為收回。「大聯合」名義上要求造反派聯合起來,實際意味著將文革初期打破行政邊界的群眾組織,重新納入原有體制框架。1968年所有大、中學生畢業分配,紅衛兵運動終結,群眾結社空間進一步收縮。
所謂「歸口」聯合,實質是回歸文革前的行政體制架構,群眾組織與同級權力機構平行,便於同級黨組織控制。雖然當時基層黨組織尚未全面恢覆,但其功能由黨政合一的革命委員會代行。各類職工群眾組織被重新納入工會系統,體制外組織不再被允許存在。結社權重歸名存實亡。
事實上,即使在文革初期,群眾組織的邊界也始終受到限定:最初不允許成立跨單位、跨系統、跨地區的組織,這一限制在上海被「工總司」突破後,不準成立全國性組織便成為最後底線。凡試圖突破者,都會被立即制止。紅衛兵曾一再提出成立全國性組織的要求,均被中央明確拒絕。臨時工組織的「紅色工人」曾一度成立全國性組織,很快被中共中央、國務院發文解散。
1949年以後,工人從未被允許真正擁有獨立組織。一旦文革初期控制松動,工人便拋開官辦工會,自行組織造反隊。「歸口大聯合」則將這些文革初期爆發的力量,重新納入統一的官辦工會體系。
上海「工總司」是少有的例外。它成功轉型為文革中的上海市總工會。但這種體制化轉型,意味著它不再是體制外群眾組織,而成為體制的一部分。
◇ 重回黨報獨尊
隨著結社空間的收縮,辦報自由也隨之終結。1967年4月起,上海市革委會政宣組以紙張不足為由,連續整頓群眾組織小報,明確表示群眾報刊如要繼續出版,官方概不負擔紙張、印刷和費用。到1969年5月,上海除《工人造反報》外,其余群眾小報全部停刊,全國範圍內的群眾小報也相繼被取消。
《工人造反報》之所以能多保留一段時間,並不意味著其仍然保有文革初期群眾自辦報刊的性質。早在1967年底,它就已被市革委會納入全面監管,每期內容都須經審查簽字後方可印刷。名義上雖仍是「工總司」(後來的市工代會)的機關報,但實際已不再受「工總司」自主支配,而必須首先對市革委會負責。群眾報刊從文革初期的群眾自辦,重新成為官方嚴密控制下的工具。1971年,《工人造反報》停辦。至此,文革群眾報刊最後一席之地不覆存在,重新回到官辦報紙一統的「正常」秩序。
◇ 輿論回歸一律
文革初期言論空間的短暫開放,首先表現在可以公開批判幹部,尤其是批判那些與群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制度性不公。群眾抨擊幹部特權和官僚主義,質疑體制身份所造成的工資、福利和勞保差別,也反對幹部利用政治分類和「黑材料」控制群眾。
但這種批評從一開始就有嚴格邊界。它可以針對某個具體幹部和具體不公,卻不能觸及執政黨整體,更不能否定整個政治體制。一旦批評越出邊界,例如「經濟主義」對體制身份分配不公的沖擊,就會很快被壓制和平定。所謂「言論自由的大赦」,實際上只是在有限範圍內允許群眾批評某些被許可批評的對象,而不允許真正觸及權力根基。
自1949年執政以來,政治身份的劃分始終由各級幹部根據每場政治運動要求,掌握標準與權力,自上而下決定誰是依靠對象,誰是打擊對象。唯有文革初期出現過一次例外——由底層群眾自下而上地評定幹部的政治身份,決定誰是革命幹部,誰是「走資派」。1969年以後,隨著「清隊」、「一打三反」和「清查五·一六」等運動展開,政治身份的鑒定權重新回到幹部手中。不再是群眾評定幹部,而是由革命委員會審查幹部與造反派,大批造反派被整肅。曾經短暫放開的言論空間至此終結。僅剩大字報未被取消,成為文革時期民間表達的最後余音。
◇ 被強制的遷徙
1966年11月中央宣布「暫停」大串聯,事實上是永久終止。
大串聯從未真正觸動遷徙制度的根基。自1958年戶籍制度全面確立後,遷徙自由早已形同虛設。文革初期對學生外出的短暫放開,並未改變城鄉居民無法自由選擇居住地與就業地的基本格局。相反,1968年以後,當局又以「上山下鄉」為名,發動建政以來最大規模的人口遷徙。表面看是人口流動;實質卻是由國家意志主導的人口資源重新分配,是一場以政治運動方式進行的近乎強制性的大規模人口遷徙。所有上山下鄉者必須註銷城市戶口,失去原有居住地資格。進入體制身份結構中地位最低的農村戶口。此後若欲回城,不僅程序繁覆,而且決定權完全掌握在權力手中。遷徙自由並未在「大串聯」中真正打開,反而被「上山下鄉」進一步封閉。城鄉壁壘依舊。直到如今。
與此同時,自1949年至文革期間,即使在允許大串聯時期,在國際遷徙方面,始終沒有個人護照與出國自由。普通公民既無自由申請護照的權利,也無自由出境、留學、移民或旅行的可能。出國並不是個人正常權利,而是國家審批下的特殊政治安排。國內不能自由遷居,國外不能自由出行。個人對自身生活空間的選擇權,始終受到國家嚴格控制。
◇ 曲終人散的集會
1969年以後,大中學生畢業,被大規模遷出城市,紅衛兵運動結束。工人也重新回到工廠,重新納入八小時工作制度。隨著這些最主要參與者相繼退場,文革初期此起彼伏、你方唱罷我登場的遊行與集會迅速沈寂,群眾性動員由此失去人員基礎。
此後即使仍有慶祝性集會或遊行,也多由各級革命委員會統一組織,不再是群眾自發的政治表達。公共場地也不再允許被群眾集會占用。直到1976年「四人幫」被捕,全國各地才再次爆發大規模慶祝遊行。
結語
文革中的「正常」與「非常」,並非「非常沖擊正常」,而是權利位置的錯位。本應在正常秩序中常態存在的憲法權利,只能在非常秩序中短暫顯現;而一旦秩序重建,憲法權利又被迅速收回。憲法權利既未落實為穩定的公民資格,也未成為制度,只是在放開與收回之間來回擺動。
在這一系列變化中,「自1949年以來形成的國家政權體制始終在位」(這是金大陸在《非常與正常》中提出的)。群眾組織可以沖擊黨委、批判幹部、參加「奪權」,卻並未真正掌握戶籍、編制、工資、檔案、軍隊、資源分配和政治裁決等國家治理的核心機制。因此,當運動走向失控、武鬥和秩序崩解時,國家仍能通過軍隊、革委會、組織審查等體制管理手段,逐步收回權力空間,恢覆控制能力。文革中的「非常」,只是這一體制運行中的一個階段,而體制性的正常則貫穿始終。
因此,文革所呈現的,並非「正常」與「非常」的對立,而是二者的倒置。這種倒置並非一時的失序,而是憲法權利未能在「正常」中穩定存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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