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諾貝爾和平獎落到南非前法官納維·皮萊Navi Pillay身上,獎勵她在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在她獲獎的幾個小時後,美國國務院宣布了對國際刑事法院的制裁,並聲稱此舉旨在“捍衛美國主權及其公民免受國際刑事法院所構成的威脅”。此前,國際刑事法院對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發出逮捕令。對美國軍事人員調查與對以色列總理通緝引發巨大的國際分歧。
縱觀南非前法官納維·皮萊在國際刑事法院的工作來看,雖然她對國際上一系列迫害人權的事件與國家進行譴責,起訴,但對世界上最大的人權迫害國,中共政權卻相當的溫和。至今為至沒有調查過迫害人權事件與起訴過迫害人權的中國官員。甚至海外的維吾爾組織正式向國際刑事法院起訴,中共在新疆集中營駭人聽聞的人權迫害與種族滅絕都沒有受理。理由是中國沒有簽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那麼同樣沒有簽約的美國與以色列,國際刑事法院對他們調查起訴 ,特別對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發出通緝令。國際刑事法院對他們的起訴 是根據羅馬規約12 條:“即被 指控者的犯罪行為發生在締約國領土上,法院仍可對其起訴。美國被調查與以色列被起訴都在締約國國土內所發生的事。也就是雖然 不是簽約國也沒有關係,只要所犯的事是在簽約國的國土上仍然可以起訴。那麼我們來看看,中國對海外異見人士,包括民族人士,所受到的跨國鎮壓長臂管轄,這些國家大都數都是簽約國,為何也沒有起訴呢?可見國際刑事法院是有兩種不同的標準。
如果說皮萊沒有起訴迫害人權的中國領導人是因為管轄權的問題,那麼我們不妨來看看皮萊在擔任國際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時的表現。這個是聯合國專管國際人權的機構,她從2008年9月1日展開為期四年的任期。在她擔任專員時期,正好是中國人權人士劉曉波榮獲諾貝爾獎的時候。但是她屈服於中國政府的壓力,拒絕出席劉曉波的頒獎典禮。人所共知劉曉波是因批評中國政府的人權問題坐牢迫害之死的。當他獲得諾獎這份實至名歸的獎項時,她卻選擇拒絕參加。
在她擔任人權專員時期對中國的人權問題表現得相當的溫和。對西藏,新疆,香港以及中國內地人士所犯下的令人髮指的人權迫害,她鮮有進行措詞強烈的譴責。而是關注,希望,建議,落實,糾正等詞匯。那麼她為何要對這個世界上人權最為惡劣的中國政府如此低眉呢?說句實話,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已經被中國這樣迫害人權的國家控制了,而皮萊則是為中國操縱的傀儡。美國為此不得不退出人權委員會。理由很簡單,人權委員會未有有效地追究侵犯人權國家的責任,一些人權記錄惡劣的國家成了理事會成員。不多說了,僅僅上述這些表現皮萊是否配得上諾貝爾和平獎的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