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間《蘋果》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今(20日)早續審,黎智英首次出庭以英文作供,強調《蘋果》的核心價值是法治和民主,反對暴力及港獨,因為後者是一個偽命題,形容談港獨是要把人們引入陷阱的陰謀,因為這從來不是現實的瘋狂想法。至於與台灣前總統蔡英文等政治人物會晤,亦只是開拓台灣《蘋果》的業務所需。今天這第93天的聆訊,下午將會繼續,預計審訊會再持續七星期。
而在案件續審前,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裁定,港府剝奪黎智英的自由,違反平等審訊丶人身自由及表達自由等六項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人權,屬於任意拘留,敦促港府立即釋放他,並給予他補償。
工作組遺憾港府不回應 港府其後反指聯合國被誤導
黎智英是繼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被聯合國相關工作組裁定被政府任意拘留後,第二名被當局任意拘留的港人。在作出裁定前,工作組曾致函要求港府回應提問,但港府未有任何行動,卻在工作組上周於官網公布上述「意見」後,於周日(17日)發出聲明,嚴詞指責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多次顛倒是非丶公然抹黑香港的司法制度和審訊,「誤導聯合國及濫用其機制,實在令人震驚」。
而在譴責國際法律團隊之前,港府在同日凌晨發聲明,不點名地指「近日有外國政府丶政客丶官員及媒體等」對香港維護國安及黎智英案作出偏頗及誤導言論,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以致出現港府於一日之內兩度與人空泛地隔空罵戰丶但卻不按機制回應聯合國工作組的具體提問之情況,被工作組表示遺憾。
工作組其後按機制在缺乏港府解釋的情況下展開討論,並於8月下旬舉行的第100次會議上通過「意見書」,一個月後分發予相關人士或政府,近日正式公開,並被黎智英國際法律團隊於上周五(15日)引述。
五個任意拘留類別 黎智英個案符合四類
根據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這份今年通過的第34號「意見」,符合「任意拘留」五個類別中任何一個類別即可被裁定為「任意拘留」,而在黎智英個案中,港府符合當中四個類別,故屬任意拘留。情況與鄒幸彤一樣。
具體而言,工作組發現,黎智英的被捕和羈押均屬港府任意而為,而他被長期羈押,亦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的第九條中有關被捕人須儘快解送法官審理的條文,符合類別一所指的明顯缺乏合理拘留事主的法律依據;其次,黎智英顯然是因為他的言論和傳媒工作而被當局針對,違反《公約》保障表達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的條文,符合事主因行使其基本人權而被扣留的類別二定義。工作組特別指出,基於黎是因為行使人權而被捕,他根本不應受審,但黎已因此被定罪及單獨囚禁逾三年半。
不過,港府在批評國際律師團隊時指出,單獨囚禁是黎智英的個人選擇。
另外,工作組通過的「意見書」又指出,《港區國安法》賦權港府可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令司法獨立受侵擾,加上當局否決黎智英聘用英國禦用大律師,意味黎不能獲得公平審訊,符合拘留具有任意性的類別四的定義;總的來說,工作組認為,黎被剝奪自由是基於針對他的歧視對待,符合類別五的定義,亦違反《公約》第二條所保障的人人可享平等人權丶第九條所保障的任何人不得無理被逮捕或拘禁的人身自由,以及第26條所保障的不被歧視的權利。
工作組又引述之前的審議建議指出,盡量不要關押年過60歲的人士,以免影響長者的身心健康,但現年77歲的黎智英,已被單獨囚禁逾三年半,情況「令人震驚」,更質疑這可能已屬於酷刑,因為根據聯合國處理囚犯的最低標淮規則,連續單獨囚禁15天已屬違規,而酷刑小組曾指出,超過15天的單獨囚禁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心理影響,可能違反禁止酷刑公約。
工作組考慮轉介黎案予其他人權專定跟進
工作組認定,港府任意拘留黎智英,須儘快糾正其處境,而適當的做法是立即釋放他,並給予他賠償或補償;工作組又呼籲港府對黎智英被任意拘留進行全面而獨立的調查。
工作組又建議港府修訂國安法,使之與《公約》保障人身自由和包含無罪推定的平等審訊權利的條款相適應。工作組更聲言,會把黎的個案轉介予聯合國專責法官獨立和長者人權的兩個特別報告員跟進。
黎智英之子黎崇恩回應聯合國工作組的嚴厲裁決時表示,其父親的遭遇是非人道的,希望工作組的裁定能夠加強世界各國政府的決心,幫助其父獲得釋放,「挽救他的生命。」
黎智英身負四宗案件,現正審理的勾結外國勢力罪一案,在去年底開審,由《蘋果》高層張劍虹丶陳沛敏丶SWHK(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等六人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今年 6月完成舉證後,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丶李素蘭及李運騰裁定,罪證表面成立。
轉載自《法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