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週四(11月5日)被判處10年監禁。這意味著,剛滿30歲的黃之鋒須服刑至2036年,出獄時或已40歲。
香港民主運動代表人物、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週四(11月5日)被香港高等法院宣判,因違反香港《國家安全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判處10年監禁;目前因「47人案」正在服刑的黃之鋒須服刑至2036年11月,出獄時或已40歲。
黃之鋒上月在獄中度過30歲生日。自2020年11月起,他已因不同案件在獄中還押超過2100天。他去年6月被指控,與流亡海外的香港社運人士羅冠聰等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在獄中被捕,並於今年9月承認該項控罪。但他表示,自己從未主張香港獨立,也未曾尋求推翻中國政權。
「我也從未接受外國資金,或花錢聘請外國政治顧問。」黃之鋒說。
港媒《法庭線》報導,黃之鋒今日上午身穿藍色深裇衫、咖啡色褲子、戴黑框眼鏡,拿著書和一疊綠色簿子,走入法庭。該報記者表示,「法官宣判期間,黃之鋒一度望向法庭的時鐘,神情看似緊張,似是咬緊了牙。」《集誌社》報導,黃之鋒聽聞判刑時表情平靜,一直低頭抄寫。
主審法官譚耀豪指,被告黃之鋒「罪行重大」。本案涉及的犯罪行為發生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之間,案發時香港正受社會動盪的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承受極高風險,被告與羅冠聰等人串謀,持續接觸外國官員或機構,呼籲制裁中國及香港官員;在國安法實施後依然執行該計劃,只是調整了兩人的角色。法庭另外裁定,黃與羅為此案主謀。
港警國安處「歡迎重判」 人權組織籲「立即釋放」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宣判後向媒體表示,歡迎法庭重判,並指黃之鋒從未成年時已開始參與社運,成年後「犯案纍纍」,不願守法、不將法庭放在眼內。李桂華稱,黃之鋒案件有嚴重影響,尤其當時正值香港動盪時期,希望他「好好反省」。
人權組織「人權觀察」發佈聲明,呼籲港府應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外國政府應譴責不當拘禁民運人士的判刑,並對負責官員實施制裁。
該組織亞洲部主任艾蓮・皮爾遜(Elaine Pearson)表示:「以毫無根據的罪名對黃之鋒判處如此嚴厲的刑罰,既殘酷又不公正。」
今年2月,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因勾結外國勢力及煽動罪,被判處20年監禁。皮爾遜表示:「北京對香港日益加劇的打壓,至今並未付出任何實質代價。」
台灣方面,陸委會聲明批評中共及港府持續利用「港版國安法」等威權工具,對香港民主人士羅織罪名,進行無止盡的政治追訴。陸委會呼籲,即刻釋放無辜遭拘押人士,保障港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與言論自由。
轉載自《德國之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