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獲得過半數立法會議席以爭取與政府討價還價的47名民主派核心人士,當中45人因串謀顛覆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獄4年兩個月至10年不等,當中以被指為組織者的法律學者戴耀廷判刑最重,亦是眾多國安法案件中至今判到最重者;而其餘三名轉作控方證人的認罪組織者則分別判囚6丶7年。法庭認為,參選已屬積極參與者,以致有14名參選以爭取連任的前立法會議員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6年9個月不等。
這是香港首宗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罪案件,亦是回歸以來最多人被控的個案,由於以和平手段爭取立法機關議席在民主國家被視為最平常不過的手段,不少西方國家指此案是政治檢控和政治審判,引起廣泛關注。
此案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丶而非按普通法慣例由陪審團審判,陳慶偉丶李運騰及陳仲衡三名法官在長82頁的判刑理據中首先訂明判刑原則,包括不接受辯方指計畫根本不可能實現的說詞,強調法官不會猜度計畫會否成功,只知各被告都努力令計畫能夠成功。為此,法官表明,不接受被告求情時指由於計畫未有成功而判處較輕刑罰。
不過,法官同意,部分參加者可能因為相信戴耀廷多番保證計畫合法而參與,他們將獲得約3個月的減刑,但戴耀廷和本身是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則不可受惠於不知計畫違法而減刑,因為他們應該熟悉法律。
首耍罪犯可判囚終身 法庭定組織者量刑起點15年
法官把戴耀廷丶區諾軒丶趙家賢及鍾錦麟首四名被告定為首要犯罪份子,按北京為香港訂定的《港區國安法》,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結果,法官決定,以15年為首三名被和的量刑起點,戴只獲扣除三分之一認罪刑期扣減而入獄10年;次被告區諾軒因認罪並轉作控方證人,後期計畫遭中港官員指為違法後曾勸人退出,獲減刑至6年9個月,是四人中最輕的;而趙亦以類似原因而獲減刑到7年;至於鍾錦麟則因參與度不及前三人而被法官把量刑起點定為12年,扣除認罪的刑期扣減和協助控方後,須入獄6年1個月。
法庭裁澳洲公民吳政亨不屬組織者
在審訊階段被控方指為同屬初選組織者的第五被告吳政亨,法庭認為他並非計畫開始時即加入,而是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加入,並繼續推動謀畫,又刊登廣告令其他人難以退出,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加上他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畫合法而行事,判他入獄7年3個月。
參選者皆屬積極參加者 判刑中間落墨 比傳統重
其餘所有被告,在法官眼中均為積極參加者,包括參加民間初選以爭取連任的14名前立法會議員,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參與,計畫難以成功。根據國安法,他們可被判處3至10年的刑期。結果,法庭按其參與程度判處他們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即是中間落墨。這與2019年前判法官判刑偏輕,尤其是對初犯者判刑更輕的傳統有所不同。
當中,推動「墨落無悔」約章的本土派成員鄒家成是此類別中判刑最重的,法官指出,「墨落無悔」把簽署者與民間的初選程序和訴求捆綁,對計畫起疊加效應,需要重罰。而未能受惠於對法律無知減刑的前議員楊岳橋,最終需入獄5年1個月。
據了解,部份承認控罪者是基於政治審判必然罪名成立的前提而作出選擇,以換取三份之一的認罪刑期扣減,故若只計算「積極參與者」認罪與否的因素,25名認罪者的總刑期是112.5年,即平均每人獲刑4.5年;否認控罪而須經歷118天審訊的14名罪成人士,總刑期是94.5年,平均每人獲刑6.75年;即不認罪而未能脫罪的代價平均是2.25年。
沒人獲判最輕類刑期
至於顛覆罪刑期最輕的第三類,在此次串謀顛覆首案中未有出現。根據法例,這類「其他參加」者,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者管制。
有關案件引起當地社會和國際關注,記者有早在法庭開庭前三天已經開始排隊,而社運人士丶同情者及普通市民亦需與據傳收錢來排隊入內旁聽的「排隊黨」人士爭位,需要眉着風雨來通宵露宿街頭地排隊等待。記者目測和推算,爭取入內旁聽的,至少有五百人,當中包括一眾外國駐港領事人員,但除了五名公眾人士外,他們將全無例外,只能在被告所處的正庭之外的延伸庭「看電視直播」。一名開庭前半小時仍在二百多人「隊尾」的長者向本台表示,入不到法庭也沒辦法,為表支持,會繼續排隊至警方要求他們解散為止。

警方嚴陣以待
警方亦嚴陣以待,記者所見,警方的布防至少推遠一條街,與法院相隔兩條街和一條大馬路的一個公共屋村天橋,亦有三名警員站崗巡邏;另外,法院周遭的行人馬路出入口亦加設鐵閘,可隨時禁止市民通過,至於防暴用的劍齒虎裝甲車亦在場戒備。
案件涉及民主派人士就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籌辦民間初選,由市民先行就民主派參選人作出選擇,以便勝出者正式參選立法會,以爭取更大勝算,期望獲得過半數議席,爭取達致訴求,被官員指為有可能違法。直至 2021年初,警方國安處採取大規模拘捕行動,一天內拘捕 55 名與初選有關人士;同年 2月底,正式起訴當中 47 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於絕大部分人由當局起訴起即不獲保釋,不少人還柙至今日判刑,已被羈押3年8個月。
相關扣押日子可在刑期中扣除,但因港府本年修訂條例,他們屬國安法罪犯而基本不獲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轉載自《法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