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停刊的《蘋果日報》之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勾結外國勢力」罪成,引起國際高度關注。中國外交部駐港最高官員近日召見美丶英等多國駐港機構負責人,就各國要求釋放黎智英一事提出「嚴正交涉」。與此同時,曾任香港最高級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撰文,指判詞流露出司法機構對被告的敵意,且將政治異議等同於叛國與顛覆,須予監禁,是極權國家的標誌,可見香港雖仍保有英國普通法律的外觀,但已不再以英國的法律價值為本。
從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一職上退休後便轉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去年辭任後,曾撰文批評香港法院對民主派初選「47人案」的裁決站不住腳,並慨嘆香港正逐漸變成「極權社會」(totalitarian state)。在黎智英被判有罪後,他再於英國政治雜誌《新政治家》(The New Statesman)撰文,以〈西方已放棄香港,任其走向極權〉為題,指出在黎智英被定罪後,英國應反思除了對香港進行道德說教和提供第二本護照之外,還可以做些什麼。
岑耀信指出,黎智英在其創辦的《蘋果日報》中,長期猛烈批評中國的高壓政策,並透過報章丶公開言論及訪問去推動香港實現《基本法》所訂明丶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因而成為北京的眼中釘。黎智英在經歷近兩年的審訊後,被裁定「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成立,很可能將在獄中度過餘生。岑耀信在文中指出,黎智英案的判決存在多方面問題。
他形容,黎智英被判有罪,幾乎從一開始就不可能有其他結局。他認為,此案比去年的「47人案」更為複雜,當中,黎被控的「發表煽動性刊物」罪,源於1938年殖民地時期的法律,條文寬泛得令人震驚;此例在1967年香港「六七暴動」後已沒有再被使用,並在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立後自動廢除,但卻隨着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而被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恢復效力。
岑耀信:定罪證據薄弱兼牽強
至於黎智英另外被控《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岑耀信質疑其定罪證據薄弱且牽強。他解釋,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實際上只有約六個月的自由時間,而檢方及法庭僅憑黎智英在訪問或《蘋果日報》專欄文章中批評中國政府及《國安法》,便推斷其言論「隱含而微妙地」呼籲更多制裁,並以黎智英助手與美國官員保持聯繫作為定罪理據,實在牽強。
岑耀信又指出,《國安法》雖然明文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丶新聞及出版等權利與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繼續在港適用,但從黎智英案及法院對其他《國安法》案件的判決可見,相關保障條文實際上已被置之不理。
他又提到,黎智英案長達855頁的判詞,幾乎每一頁都描述黎智英敵視中國及中共丶批評中港官員丶偏好西方價值等,彷彿這些立場本身已構成不證自明的罪行。他認為,司法機構對被告表現出如此明顯的敵意,將政治異議等同於叛國與顛覆,把凡是批評中國或香港政府的行為都視為應被監禁,是極權國家的標誌。中國一向如此,而香港正逐步成為其中一員。由此可見,香港雖仍保有以英國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外觀,但已不再以英國的法律價值為本。
崔建春:黎智英裁定罪成顯法治精神
除岑耀信外,在黎智英案判決後,包括七國外長及歐盟高級代表亦發表聲明,譴責香港法院將黎智英定罪,並要求釋放黎智英。外交部駐港公署於周一(22日)表示,已於上周約見美丶英等國家及組織的駐港機構負責人,就各國對黎智英案定罪裁決所發表的言論提出嚴正交涉,表達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敦促有關國家丶組織及政客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尊重中國主權和香港法治,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此外,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崔建春亦在《南華早報》撰文指出,黎智英以所謂新聞工作者作為包裝,實際上是濫用輿論工具煽動仇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必須依法追究和懲處。他強調,黎智英在還押期間獲得醫療護理,案件審訊亦嚴格遵循程序正義,並批評「某些西方輿論」對黎智英案作出負面解讀,叫囂要求釋放黎智英,屬公然干預香港司法。
他認為,黎智英被定罪是維護香港法治精神,反指近年通過新《國家安全法》的英國,污衊香港執行《國安法》是壓制自由,屬於虛偽的雙重標準。
轉載自《法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