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大選臨近,對憲政多黨民主選舉制度與規則一無所知的中共,開始公開干預台灣選舉,通過國台辦直接呼籲民眾投票給他們鐘意的候選人,而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更於毛誕日對台灣人發出警告,稱“實現祖國統一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祖國必須,也必然統一”。許多網友發帖感謝習主席再次為民進黨助選,要知道,習近平在2019年發表《告台灣同胞書》,稱不承諾放棄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統一。蔡英文隨後在2020年1月的大選中以有史以來的最高得票817萬票成功連任。當然,也有人認為蔡英文高票連任,要拜中共暴力鎮壓香港民主運動所賜,香港的“社會主義改造”,警察治港,徹底終結了一國兩制,也使國民黨的“一中各表”淪為笑柄!
網友@王丹發帖說:1月1日,國台辦發言人公開向台灣人喊話,稱“希望廣大台灣同胞認清民進黨路線政策的極端危害性,破壞性,堅決反對台獨,在何去何從的十字路口作出正確選擇”。這是迄今為止中共官方最明確的對台灣選舉的介入,而且直接下指導棋,悍然要求台灣人不要投票給民進黨。中共顯然把這次選舉當作一次對台灣人的大型民意測試,看看台灣人是否會服從北京的意志。1月13日也因此成為一個台灣人展示集體意志的機會;你可以用你手中的選票,大聲告訴中共,在他們的龐大壓力下,台灣人民服不服?!如果台灣展示了強大的集體意志,不願意服從北京的指導,中共就會知道蠻幹的代價太大,兩岸和平才會有根本的保障。因為歷史早就證明:和平從來不是建立在對方的善意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絕不屈服的強大意志的基礎上。網友@tiger8916發帖說:如果統一意味着被奴役、失去自由,那就不能成為選項。香港的年輕人後知後覺做出了反抗的選擇並得到大多數港人的支持,但是在專制政權的壓制之下失敗了;台灣人只有勇敢面對,捍衛自由。這是自由與被奴役的選擇,不是和平與戰爭的選擇。和平或者戰爭都不能以失去自由為代價。
近日,一位大陸網友發出的短文引發人們對“統一台灣”執念的思考。如果說台灣人是中華民族的炎黃子孫,那麼“台灣人的福祉到底是什麼?統一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政治的需要?文明的需要?還是幸福的需要?這三點如果能統一起來,那就是最好的結果,如果無法統一,是否要用同胞自相殘殺踐踏人類文明底線的戰爭手段達成執念?
大陸網友在短文中這樣寫道:台灣是中國領土,這是事實之一,台灣人就是中國人,這是事實之二,台灣的執政者是台灣人選舉的,不是大陸委派的,這是事實之三;台灣走的是資本主義道路,大陸走的是社會主義道路,這是事實之四;台灣的人均GDP是大陸的3.5倍,超出日韓雄居亞洲,也超過美國歐盟,這是事實之五;台灣下轄19個縣市的民選首長,30年來無一個貪腐犯罪記錄,這是事實之六;台灣所有的民選首長,均向民眾公開自己的財產及納稅記錄,這是事實之七;台灣的農民退休費與下台總統一樣,這是事實之八;台灣人看病免費不算,還提供免費的飲食,這是事實之九:台灣的老年人如果居家養老,政府給他的子女發護理工資,這是事實之十;台灣人在國際上受到普遍尊敬,170多個國家免簽自由出入,這是事實之十一;中華民國前總統蔣介石辦公用毛筆,常用高級宣紙。可是,到了台灣,大陸宣紙沒有了,日本產的宣紙不錯,他想要進口一些使用,結果被駁回:國家外彙緊缺,宣紙非急需物資,不能使用外彙。這是事實之十二;台灣另一個老總統蔣經國住院,抗議示威者拿着喇叭對病房大喊大叫,罵他是獨裁者。身邊人看不慣,請求驅離,蔣經國卻說:“不要驅離,這是他們的權利”。後來,蔣經國毅然決然廢除國民黨一黨專制,把軍隊交給國家,把黨員清退出軍隊,這是事實之第十三;台灣退休總統馬英九過大年,自己在街道擺攤免費給老百姓寫春聯,而且騎着摩托車送外賣,這是事實之十四;台灣現任總統蔡英文下班回家,自己玲包搭火車,她是老小姐,有的是錢,可是,她一身行頭,不超過一個普普通通的家庭婦女,把錢秘密捐獻,這是事實之十五;台灣馬上就要進行總統選舉,各方諸侯摩拳擦掌,躍躍欲試。但一律要過人民政審這一關。把你的個人履歷真實展示,家庭財產全部曬出,這是事實之十六。“台灣問題”是大陸一面之詞。台灣有什麼問題?答案是:台灣像人一樣,很健康,沒有問題。台灣的現政權是把台灣人當人看的政權。台灣人的福利待遇,處在當今世界前列。有人說“解放台灣”,解放你自己吧!台灣的政治文明是當今文明世界的典範。台灣經濟是當今世界上經濟最繁榮地區之一。你6億人口月收入不足1000元,處於國際絕對貧困線以下,你有什麼資格擔心台灣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值得特彆強調的是,台灣沒有官媒,奧論工具老百姓掌控。所以,台灣沒有假話,瞎話,空話,套話,廢話,捧話,橫話,胡話,狂話,瘋話,夢話等等。
網友@韓連潮發帖說:習近平去年11月訪美時稱:“中美兩條道路不同,但都是人民的選擇,都應該得到尊重”。讓我們假設中國目前的政體是人民的選擇,那黨國為何利用種種威脅利誘干涉台灣選舉、不尊重台灣人民選擇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發展道路呢?難道台灣人民不是人而是你國的家奴?
轉載自《法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