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是引來告狀的主要原因,也是這次「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這個問題好解決,雖然我們說得理直氣壯,但在心理上,應該顧及左鄰右舍。四通暫時把大家的報酬降低了40%。這件事,對公司將來的發展影響不大。也有個別人因此離開,離開就離開,這樣的人早晚會離開,早離開比晚離開好。
其他四個方面:稅收、物價、外匯、信貸,對我們而言,卻是傷筋動骨的四把刀,而且刀刀見血。
據說,「上面」有人問調查組:四通去年賺了多少?
答:100多萬。
「上面」:罰他們100萬,把他們罰光!
在調查組裏,同情和支持我們的大有人在,他們也看不慣「上面」的蠻橫和無理。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悄悄向我們透露了「上面」的旨意。
罰款需要理由,第一招,就是查稅。當年所有的公司都要繳一種稅:營業稅。稅率是營業額的3%,我們一分錢也不少繳。1984年,中關村一條街上,惟獨四通還要繳納另外一種稅:所得稅,因為我們是鄉鎮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很高,55%,因為四季青公社當年蔬菜任務完成得好,政府給予減稅20%的優惠,所以四通按利潤的35%繳納所得稅。
企業都繳的營業稅,我們繳了;別的公司不繳的所得稅,我們也繳了。我在公司大會上說,不要怕貢獻大,這是花錢買安心,花錢買安全。應該說,在照章納稅這一點上,四通做得無可挑剔。
但遇到存心要整你的主兒,雞蛋裏也能挑出骨頭來。
我們前面講過,四通自己沒有外匯,為了做成生意,要找有外匯額度的單位合作。合作的潛規則是,每使用對方1美元外匯額度,要以「利潤分成」的名義付給對方1元人民幣。
問題就出在這個「利潤分成」上。
1984年,我們使用了中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123.2萬美元的外匯額度。按合作協議,我們給對方轉賬123.2萬元人民幣。理所當然,這123.2萬元人民幣,對我們來說,是經營成本。
調查組卻說我們不該把這123.2萬人民幣攤入成本,因此漏稅36.96萬元,必須補繳。
我爭辯:要納稅,那也是中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的事情。誰得利,誰納稅,天經地義。
他們「歪理」十足:中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是國家單位,罰他們,等於把錢從國家的一個口袋轉到另一個口袋裏,那有什麽意義?!只有罰你們,才能增加國家收入!
我諮詢萬老。他說:當時協議上沒有說清楚利潤分成是稅前還是稅後,現在他們要按稅後分成處理,我們沒有辦法。於是我們只好認罰,補交了36.96萬元的稅款。
這種一次性的罰款,算花錢買教訓,不至於影響我們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