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之聲編者按:川普的副手萬斯,代表美國參加慕尼黑國際安全會議,果然如同他的頂頭上司,大象闖進瓷器店,不用大腦,只用粗壯的巨腿。他的發言——歐洲言論自由、價值觀有問題,言下之意,該向美國看齊! ——德國政界應當放棄對極右選項黨築起「防火牆」,他甚至於還會見了沒受到大會邀請的選項黨總理候選人魏德爾女士。萬斯的如此行為表明他對歐洲文明和德國歷史的知識缺乏,川普政府的高官們在自己國家恣意橫行也就罷了,到了國際上還是應當維持最基本的外交體面,遵循約定俗成的規則,至少也要有點戰略和策略的城府。對于各方最為關心的俄烏戰爭,他只輕描淡寫提到「二普」已經商定了解決之道。如此傲慢的態度,只能讓歐美之間的關係更加疏離。川普對全球自由貿易宣戰,也只能把自由世界國家更往專制的中國懷裡推送。)
美國二號人物萬斯是慕尼黑國際安全會議首日首位在德國發言的外國政要,當此烏克蘭生死存亡之際,美國副總統的發言備受期待,然而萬斯卻選擇這個機會給歐洲領袖上了一堂“民主課”。
自從特朗普徑自與發動侵烏戰爭的俄羅斯總統普京直通電話,使得這位“國際棄兒”得以重返國際舞台,烏克蘭前景不妙之際,萬斯講話時對烏克蘭事務輕掠而過,而是把重點放在攻擊美國在北約的核心盟友歐洲人“不尊重投票權”和“壓制言論自由”。
萬斯使用的概念,自然是老歐洲曲不離口的經典:價值觀,言論自由,民主等等,故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讓在座的“老歐洲”措不及防。面對歐盟領袖,萬斯一上來就選擇了挑釁的語氣,他說:“在英國以及整個歐洲,我擔心,言論自由正在退步。”
讓“老歐洲”愕然的更是萬斯副總統在這個節骨眼上把俄羅斯與中國拉出來作比,他說:比起 “俄羅斯”、“中國 ”或 “其他外部勢力”的威脅,“更讓我擔憂的是威脅是(……)歐洲背離了一些最基本的價值觀,那些與美利堅合眾國共享的價值觀”。
他說,在 “警長 ”唐納德-特朗普的領導下,“我們將奮力捍衛你們在公共場合表達這些價值觀的權利”。
此刻,歐洲領袖更希望能從這位副總統嘴裡聽到,美國將同你們一道,奮力捍衛烏克蘭的主權獨立。
讓萬斯擔憂的是“言論自由倒退”是什麼呢?他舉了羅馬尼亞憲法委員會以涉嫌外部勢力操縱撤銷第一輪總統大選的例子。
主要通過抖音國際版TikTok競選的親俄的羅馬尼亞極右翼候選人喬治斯庫出乎意料地在首輪選舉中以超過20%的選票位居首位,
喬治斯庫在首輪投票前的民調顯示,他的支持率只在個位數徘徊。他所持的一個很特別的立場就是終止羅馬尼亞對烏克蘭抗擊俄羅斯侵略的支持。
羅馬尼亞多個情報機構的解密文件顯示,大選期間,羅馬尼亞成為“俄羅斯混合戰”的目標,憲法委員會最終裁決首輪投票結果無效。
萬斯則直指這一裁決“只是建立在一個情報部門證據不夠充分的懷疑之上”,他同時揭露“歐洲大陸鄰國向羅馬尼亞施加了強大的壓力。”
萬斯稱:“如果你們的民主制度或許因為一個外國出了數千上萬塊錢購買廣告來影響你的選舉而被摧毀的話,那麼,這個制度一開始就不夠堅固”。
英國首相斯塔默儘管全力以赴支持烏克蘭,表示烏克蘭加入北約不可逆,與特朗普及他的國防部長的說法背道而馳,但英國並不希望削弱與美國的“特殊關係”,斯塔默直到 2 月 13 日深夜才對特朗普宣布結束烏克蘭戰爭的計畫做出反應。
然而萬斯也把矛頭指向了“非常親密的朋友”英國,他說,在那裡,“信仰自由在倒退 ”,招致 “信教的英國人的基本自由”受到攻擊。而他引用的案例讓人不知所雲。
萬斯隨之把目標對準東道國德國,抨擊共和黨人為防止極右翼上台而形成的“防火牆”, 萬斯的立場與公開支持德國極右翼的億萬富翁、特朗普親信馬斯克並無二致。
萬斯批評說:“這實際上與審查制度和移民有關,關乎特朗普總統和我所擔憂的一個問題,即歐洲領導人害怕自己的人民。”
德國保守派候選人弗里德里希-梅爾茨(Friedrich Merz)是 2 月 23 日德國議會選舉的熱門候選人,他在周日重申,他所在的基督教民主聯盟絕不會與極右翼的德國選項黨結盟。
萬斯的發言被柏林視為特朗普政府幹預德國大選,德國總理朔爾茨警告美國不要“干涉”,總理發言人強調,由於德國的過去,德國對極端主義思想的表達採取了 “比美國更嚴格的態度”。
德國深知二三十年代納粹思想曾如何毒害自己的國家,最終引發猶太大屠殺,引發差點毀滅歐洲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萬斯先生在這方面可能需要補課。
德國國防部長鮑里斯-皮斯托瑞斯在萬斯之後發表講話,批評萬斯的上述言論 “不可接受”。他回答說,在德國,“像選項黨這樣的極端主義政黨 ”可以 “開展完全正常的競選活動”,並指出選項黨候選人愛麗絲-魏德爾前一天 “出現在電視黃金時段”。他還說,在政府新聞發布會上 “播放俄羅斯宣傳片的媒體也獲得了授權”。
稍晚些時候,萬斯在慕尼黑會見了德國極右翼選項黨總理候選人愛麗絲-魏德爾。
幾小時後,白宮宣布無限期禁止美聯社記者進入橢圓形辦公室和唐納德-特朗普的公務飛機空軍一號,因為美聯社拒絕將墨西哥灣稱之為 “美國灣”。
轉載自《法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