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程序(試行)》是為了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提高庭審水準品質和效率制訂的,2017年11月27日公佈,2018年1月1日實行,屬於中國刑訴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
但是2日上午在長沙中院舉行的謝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庭前會議,主持會議的承辦法官余丹,違反《程序(試行)》的規定,在不具備召開庭前會議的條件下強行召開會議。在辯護人一而再的抗議之下,不得不終止了庭前會議,製造出一個滑天下之大稽的醜聞。
3日海外多家網站刊登了謝陽辯護律師李國蓓的文章《謝陽案庭前會議律師抗議審判長違法主持被迫休庭!》
文章要點如下:
一、《程序(試行)》第十八條規定召開庭前會議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控訴雙方移送或者提交的證據材料後,應當通知對方調查、摘抄、複製。
主持會議的承辦法官余丹完全無視這條程序的存在。
其一、謝陽委託的辯護人之一李貴生律師自2024年5月向長沙中院寄送委託手續後,承辦法官余丹在長達3個多月的時間內沒有向李貴生律師送達起訴書,安排閱卷。直到9月2日召開庭前會議時才稱從現在開始確認李貴生律師有辯護人資格。不但十分荒謬,而且根本不具備召開庭前會議的條件。辯護人對強行推進庭前會議表示抗議。
其二,余丹法官庭前會議上稱「摘抄、複製案卷應當經法院同意,李貴生律師因為法院不同意複製就不來閱卷,是在要挾法院必須同意。」謝陽委託的另一位辯護人李國蓓律師進行駁斥:「李貴生律師介入是在本人(李國蓓)查閱案卷之後,提出複製,是建立在法院已經同意辯護人閱卷的基礎之上,律師對閱卷方式的選擇,根據工作需要,法院無權決定,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李貴生律師要求法院出具不同意複製案卷的書面決定。余丹法官稱需要繼續研究後再答覆。再遭辯護人抗議。
二、李國蓓律師文中披露,謝陽前案的承辦法官長沙中院刑二庭副庭長梁鋒,公開在辦公室向辯護人宣稱是「謝陽耍了公安」,才導致二次被抓。這讓讀者不能不對謝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的定性生疑。辯護人在此庭前會議上提出「定密失當」(指謝陽案「涉及國家秘密不公開審理」失當)。余丹法官稱需要繼續研究後再答覆。再遭辯護人抗議。
三、《程式(試行)》第十二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成立的,應當決定有關人員回避的;認為申請不成立的,應當駁回申請。
李國蓓律師提出「2017年謝陽閃電案和江天勇閃電案均是長沙中院公開審理,現在百度查看網路新聞仍有上百條,兩起案件有牽連是關於『謝陽是否遭受酷刑』,是當年審委會評議案件,現本案仍然屬於審委會評議案件,且審委會的決議,合議庭必須執行,而審委會7位以上的委員曾參與過謝陽前案,包括刑二庭庭長蘭志龍。」「辯護人無法獲知謝陽與公檢法有過什麼約定,為防止公檢法聯合打擊報復迫害,應全部回避。」
「此外,余丹法官不同意(謝陽)取保候審,拒絕出具書面決定,未按照兩高三部規定保障律師權益。辯護人也申請回避。」
四、李國蓓律師提出:「審判人員的回避需要由院長作出,在未處理前,法官應當立即停止庭前會議。」余丹法官說:「你舉出哪部法律規定申請回避後要停止工作?」李國蓓律師駁斥道:「難道你不是法律專業畢業的?」
余丹法官對辯護人的每一項抗議都置之不理,繼續埋頭往下推進其他事項,辯護人強烈抗議回避事項未處理前余丹法官沒有資格繼續主持庭前會議!
1:30分繼續進行的下午會議,不過40分鐘,2:10分被迫中止。
無論長沙中院院長是否決定主審法官余丹的迴避,這個庭前會議已經揭示出,對謝陽的審判將是一場不公正的、荒唐的審判。